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1183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200160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

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现将《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财经大学代章)

O O一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

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上海市教委、市语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处分管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在党办校办、教务处、团委设兼职秘书若干,分别协调、监督学校行文、科研、管理、教学、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各院系、直属部门、机关各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教学班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三、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者须向校语委办说明和备案。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集会、会议、宣传、广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一般均应使用普通话。

四、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处级以上干部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

五、学校建立链接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的语言文字工作网页,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工作动态,表彰先进。不定期在校报、《财经高教研究》中刊登、发表语言文字研究资料及成果,编印研究文集。

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数据归入相关考核体系。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与年度群体考核挂钩。

七、学校将结合师资培训,积极参加普通话测试工作,校广播电视节目播音员应通过市级普通话测试。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人文学院的汉语、对外汉语专业教学人员(1946年以后出生)应逐步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做到持证上岗。

八、学校将定期(一般为一年)开展上海财经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对在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酌情处罚。

十、本规定由上海财经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章制度语言文字暂行规定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11210日印发